索引号 | 0101-02005-2017-000009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7-12-27 | |
内容概述 |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7 14:16:13 点击:761次
一、 政策适用范围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什么?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用途是什么?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