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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01-02005-2017-000007 发布机构 法制办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11-14
内容概述
淄博高新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1/14 16:25:26 点击:1481次

1、审计监督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审计监督办法》中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指的是什么?

指的是政府投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及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涉及公共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高新区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3、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概()算执行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绩效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4、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有哪些?

淄博高新区审计物价局是淄博高新区辖区内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具有索取审计资料权;审计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制止或采取措施权;建议权和提请建议权;通告、公布权;处理处罚权等。

5、审计监督对象是什么?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是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象。

承接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和取得建设项目投资收益的投资单位是审计调查对象,其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调查。

6、审计监督目标是什么?

审计机关通过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注重审查项目决策程序、投资结构、投资安全和投资绩效;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通过强化审计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7、审计项目计划立项原则是什么?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高新区管委会年度城市建设与管理投资计划及部门、单位有关工程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对应招投标的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统筹安排工程结(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实行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的原则,确定公共投资建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8、《审计监督办法》在竣工结算依据方面有何新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致国务院法制办的研究意见函中指出“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超越地方立法权限。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地方性法规中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应当予以清理纠正”。同时也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条款,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故此,新制定的《审计监督办法》在相关条款中,未再使用需清理纠正的直接规定“应当”或“必须”性条款,而采用了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中已明确不存在问题的第三种情况,即“可以”性条款。

9、审计机关对提供资料有什么要求?

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完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和财务核算档案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规范。审计机关在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机关要求提供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不得妨碍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监督。

10、公共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内容都有哪些方面?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设备、物资、材料采购;土地利用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环境保护;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投资绩效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重点内容。

11、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有哪些?

审计主要程序有:成立审计组;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执法登记;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审计组审计报告汇报稿报审计机关核查;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单位;审计组审计报告修改完善稿报审计机关审理和审议;出具建设项目相关的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

12、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有何要求?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整改结果情况纳入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

13、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如何公示?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向管委会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的方式公示审计结果。

14、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有哪些组织方式?

有三种方式:审计机关直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审计调查。

15、建设项目审计购买社会服务如何管理?

参与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协审库中进行选择。参审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在审计过程中必须常驻审计机关,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审计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须报审计机关批准。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应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和回避、保密承诺。具体购买服务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依据审计机关制订的相关文件执行。

16、如何加强审计整改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公共投资建设项目被审计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关联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主抓整改工作,要督促下属部门和关联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整改结果情况纳入相关单位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范围。对审计查出问题拒绝、拖延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7、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哪些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以下情形的,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或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违反有关项目批准文件规定,擅自要求设计部门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违反国家招投标法律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

其他违反国家建设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处理处罚的行为。

18、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哪些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以下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结果,抬高工程造价、降低工程质量的;

因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投资损失和工程质量问题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出具虚假或伪造工程造价结果文件、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造价高于或者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百分之五以上等情形的。

19、审计机关对审计从业人员哪些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处罚或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审计人员应遵守审计“八不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控制,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审计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隐瞒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得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不得参与建设管理决策活动。对发现的以下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处罚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

20、审计机关处理处罚依据是什么?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依据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权限对审计发现的被审单位、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依情节可以处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审计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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